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是由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所制定。作為FATF的成員之一,香港現實施由這跨政府組織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所頒布的建議。
在香港,針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例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聯合國制裁條例》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
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打擊洗錢條例》訂明金融機構須遵守的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則規定必須舉報與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的可疑交易。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及《聯合國制裁條例》訂定的規例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施加的制裁,而《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則管制提供涉及懷疑與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有關的服務。
證監會所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載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法定和監管規定,及持牌法團為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規定而應符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標準。該指引亦協助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制訂及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打擊洗錢條例》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及規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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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