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介人透過遙距程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證監會於下文登載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名單,中介人可與擁有當地銀行戶口的客戶進行首次轉帳及持續的資金往來。證監會在考慮到財務特別行動組織(註)相互評核的最新結果後,將會更新合資格司法管轄區的名單。
為免生疑問,從該名單剔除某司法管轄區的行動並不具追溯效力。
註: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持續對每一名成員進行同儕檢視,以評估該組織的建議的落實程度,並就各司法管轄區防止濫用金融體系作非法活動的制度提供詳細說明和分析。
合資格司法管轄區(生效日期:2019年7月5日):
1. 澳洲
2. 奧地利
3. 比利時
4. 加拿大
5. 愛爾蘭
6. 以色列
7. 意大利
8. 馬來西亞
9. 挪威
10. 葡萄牙
11. 新加坡
12. 西班牙
13. 瑞典
14. 瑞士
15. 英國
16.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