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
參照《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第1.2條,鑑於某些計劃已獲設有監管制度的司法管轄區認可,證監會可接納該等計劃已大致符合《單位信託守則》某些規定。證監會目前認可在下列司法管轄區受到監管的計劃。
證監會會不時因應各認可司法管轄區及國際間在法律、監管及其他方面的發展,以及主要監管機構就受其監管的計劃而提供的監管監察、監督、合作及協助的程度和給予證監會的對等待遇,而檢討及更新本認可司法管轄區名單。
監察制度
下列司法管轄區的投資管理公司被視為受《單位信託守則》第5.1條所指的可接納監察制度所規限。申請人應注意,本名單並非巨細無遺,而且並不表示其他司法管轄區必定不獲證監會接納。
證監會會不時因應各可接納監察制度及國際間在法律、監管及其他方面的發展,以及主要監管機構就受其監管的投資管理公司而提供的監管監察、監督、合作及協助的程度和給予證監會的對等待遇,而檢討及更新本可接納監察制度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