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
證監會的認可程序涉及審閱銷售文件,及在一些情況下會檢視產品的結構特點,以確定該產品是否符合持平的準則,及有否披露所需資料。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獲證監會註冊。證監會負責審閱有關的組成文件,以確定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否符合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如欲取得更多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料,請按此參閱。
獲證監會認可或註冊並不代表該產品適合你或任何特定投資者。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1 及各項指引,銷售產品的中介機構有責任按照你的個別情況向你解釋產品的性質、所涉風險及適合你的原因。
本欄載有以下資料:
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列表 | 方便搜尋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及相關的銷售文件 |
獲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列表 | 方便搜尋獲證監會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及監察制度 | 列出獲認可的司法管轄區,而本會認為這些地區的某些投資計劃或投資管理公司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 |
基金互認安排 | 列出已與香港訂立基金互認安排的內地及海外司法管轄區,而獲這些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認可的合資格基金,只需通過證監會的簡化認可程序,便可在香港銷售予公眾,反之亦然 |
產品資料概要範本示例 | 供產品發行商參考的指引及文件範本 |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式樣 | 供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發行商參考的指引及文件範本 |
表格及查檢表 | 與投資產品有關的申請表、合規表格及查檢表 |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