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審閱文件列載無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2.1預先呈交執行人員以徵求意見的文件清單。該清單會不時更新。現時清單內載有:
- 關於根據規則2.1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公布;
- 關於根據規則8或規則25寄發通告的公布;
- 關於根據規則8.2或規則8.4延遲寄發通告的公布;
- 關於根據規則26.4及規則7委任及辭任受要約公司董事的公布;
- 關於根據規則26的豁免註釋6進行配售及增補交易的公布;
- 關於根據規則3.8就已發行的有關證券數目的公布;及
- 關於根據附表VI第6段就清洗交易最終完成發行新證券而作出的公布。
當事人應注意,所有根據兩份守則發出的文件,都必須附有《收購守則》規則9.3 規定的責任聲明。
如需更多指引,請參閱《應用指引5》。
最後更新日期: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