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所有影響公眾公司的收購、合併、私有化及股份回購活動都受《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以下簡稱兩份守則)規管。該兩份守則是證監會諮詢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意見後發出的,旨在透過以下方法令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
- 規定股東必須得到平等的看待;
- 規定必須披露及時和足夠的資料,以便股東掌握充分資料,就要約的利弊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及
- 確保受收購、合併、私有化和股份回購影響的公司的股份,可在公平及資料獲得充分披露的市場上進行交易。
該兩份守則提供了有秩序的架構,以規管收購、合併、私有化和股份回購活動。雖然該兩份守則並無法律效力,但卻代表香港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證監會就進行收購、合併、私有化和股份回購時,可以接受的商業操守及行為標準的共識。該兩份守則在制訂時盡可能採用非技術性語言。
受該兩份守則規限的公司包括:
- 香港的公眾公司;
- 其股本證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及
- 其單位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按此查閱不受該兩份守則規限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
欲進一步認識收購及合併有關事宜,請在左方點選相關項目。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