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7年3月批准有關就跨境執法合作展開諮詢、合作及信息交流的《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而該備忘錄是以現行《多邊諒解備忘錄》作為基礎的。
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為已簽署這份備忘錄的國際證監會組織成員提供更多途徑,以便在日益複雜、互聯互通及以科技帶動的全球金融市場上,應付打擊金融失當行為所帶來的挑戰。
根據《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的互助和信息交換框架,證券監管機構可以取得及分享審計工作底稿、電話和互聯網紀錄,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若任何簽署機構擬繼續使用《多邊諒解備忘錄》,有關備忘錄將依然有效。國際證監會組織的目標是所有《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機構最終能過渡至《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
已簽署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監管機構如下:
《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1所列出的簽署機構可以取得及分享電話和互聯網紀錄、審計工作底稿,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2所列出的簽署機構可以取得及分享審計工作底稿,強制相關人士出席會見,以及提供有關凍結資產的指引。
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1的簽署機構
司法管轄區 | 監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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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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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巴西證券及交易委員會 |
加拿大 (阿爾伯達省) |
阿爾伯達省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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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安大略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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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魁北克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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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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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
以色列 | 以色列證券局 |
新西蘭 | 金融市場管理局(前稱: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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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斯卡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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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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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國際證監會組織《經優化多邊諒解備忘錄》附錄A.2的簽署機構
司法管轄區 |
監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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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達比 | 阿布達比環球市場金融服務業監管局 |
努爾蘇丹(前稱阿斯塔納) |
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阿斯塔納金融服務管理局 |
澳大利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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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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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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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 | |
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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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3月13日